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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第四条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第二章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
第七条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第八条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第十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十一条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三章见证业务的范围

第十二条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

(一)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
(二)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
(三)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
(四)各种委托关系;

第十三条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

第四章见证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五条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
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
第十七条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

(一)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非财产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第十八条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1、客户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
4、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承办律师按前条规定审查无误后,应填写《律师见证书审批表》,由业务主管审批后,出具《律师见证书》。

第二十条《律师见证书》主要内容包括:

1、客户委托见证事项;
2、律师见证的过程;
3、律师见证的法律依据;
4、律师见证的结论;
5、见证律师的签字,并由律师事务所盖章;
6、律师见证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律师见证书》的份数可按客户的需要进行制作,并可增发若干副本。
第二十一条《律师见证书》由所统一编号后打印、盖章。
第二十三条见证业务办理完毕后,承办律师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送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五章工作责任

第二十四条如发现客户有违法动机或内容,承办律师应予以制止并拒绝见证。
第二十五条重大见证和疑难见证应提交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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